(2013)台路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虹与陈良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陈良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陈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贤平。被告陈良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虹与被告陈良增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虹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陈虹负担。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