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桂添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添,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经济合作社,黄伟泉,梁柱华,林汉松,陈伟强,陈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添,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安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炳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樊倩言,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锡洪,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黄伟泉,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梁柱华,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林汉松,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伟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汉华,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桂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桂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