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赵万祥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祥,赵万祥,李守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332号原告赵国祥,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中和,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万祥,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李守江,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祥诉被告赵万祥、李守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祥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万祥、李守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国祥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