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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