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卢丽平、卢国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丽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永,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敏,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高龙,男上诉人卢丽平、卢国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卢丽平、卢国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卢丽平、卢国文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丽平、卢国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卢丽平、卢国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关 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