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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安街14号之一101房地下1卡,组织机构代码559185755。法定代表人:刘伯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学耕、周颖峰,均系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生,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