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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娄东申请执行权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东,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娄东,男。被申请人权超,男。娄东申请执行权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