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娄东申请执行权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东,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娄东,男。被申请人权超,男。娄东申请执行权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