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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3)长民终字第1167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沁源县沁河镇城西村人,住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南小河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沁源县沁河镇城西村人,住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南小河巷**号。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3)沁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