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伟与何伦智、何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3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韦晓阳、黄裕锦康,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伦智。被告何伦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何伦智、何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以二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伦智、何伦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