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4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乾荣,曾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乾荣,曾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343-1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黄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科平,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乾荣,男,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曾毅,男,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乾荣、曾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