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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金领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刘纪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金领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刘纪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金领国际小区1101房。法定代表人肖成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领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金领国际小区。负责人刘纪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刘纪万,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金领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刘纪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撤诉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中山市蕙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