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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法执它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嘉孚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嘉孚;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雁法执它字第01774号 申请执行陈嘉孚,男,汉族,1936年7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 申请执行人陈嘉孚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本院(2010)雁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返还投资款部分指令我院执行,我院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对申请执行人的投资款进行了核对,所欠投资款72000款项72000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法执它字第0177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苟晓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