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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鹏与徐亥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徐亥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58号原告张鹏。被告徐亥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鹏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62×××24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止。二、查封被告徐亥渝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东方风雅台7栋2座9A(房产证号为20××15)50%的份额,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于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