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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三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延林与吴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林,吴希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三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延林。被告吴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林与被告吴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林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6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刘延林承担。审 判 长  赵明博审 判 员  张荣新人民陪审员  赵开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