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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杨福贵、刘山、杨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杨福贵,刘山,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57���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三农部主任,委托人尹宇峰被执行人,杨福贵,住双辽市柳条乡。被执行人刘山,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和平,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杨福贵、刘山、杨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福贵、刘山、杨和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福贵现无执行能力,刘山、杨和平现外出务工,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