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江苏金鼎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5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华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祥,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嵇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