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班海成诉被告王红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海成,王红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班海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清林、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海成诉被告王红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海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海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