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左翠果与白洋洋、永年县卫生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翠果,白洋洋,永年县卫生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421号原告:左翠果。被告:白洋洋。被告:永年县卫生局。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新名路。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代表人:李瑞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翠果诉被告白洋洋、永年县卫生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翠果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翠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