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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蔺喜喜诉被告蔺转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喜喜,蔺转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蔺喜喜,男。被告蔺转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喜喜诉被告蔺转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蔺喜喜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蔺喜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喜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蔺喜喜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