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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社员工。被告徐飞,男,生于1978年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