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惠华鹏与阮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华鹏,阮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惠华鹏,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华阴市华西路石油公司。被执行人阮振峰,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金堆镇沿河西路四宿舍平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600元予以扣划并采取续冻措施,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案件款,缴纳执行费600元,2013年6月8日执行中,申请人领取500元案件款,现申请人实现债权合计13500元,剩余债权38500元未实现。此外经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1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