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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大金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昆明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大金聚氨酯有限公司,昆明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绍兴市大金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军。被告昆明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田军。原告绍兴市大金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紫水晶娱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家俱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制家俱,并对家俱的数量、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定制了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家俱。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款项24万元,余款16万元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资料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大金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