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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中艺抽纱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栖执字第950-2号 申请执行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中艺抽纱绣品有限公司(原烟台工艺品厂)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执指字第408号执行裁定书和(2002)烟仲字第59仲裁裁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烟台工艺品厂名下(烟台中艺抽纱绣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山区22大院**楼****的福自房证字第**、面积74平方米楼房一处,福山区酒厂北二号楼西起三单的福自房字第01**、面积486平方米楼房一处,福山区电业东巷的福福自房字第01**、积432.5平方米楼房一处,福山区泉水眼大队的福自福自房字第01**、60平方米房产一处,福山区西关大队友谊巷六十一号的福自房福自房字第01**、60平方米房产两处,福山区南大街79号福自证字第1841号、面积2832.40㎡楼房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滨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