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大尉与杨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86号原告张大尉,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自然村***号。被告杨成杰,成年。原告张大尉诉被告杨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杨成杰从原告张大尉处借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整,写下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杨成杰以种种理由不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成杰偿还欠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2年12月30日至执行结束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杨成杰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按原告提供的住址也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大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义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