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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路京与张庆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京,张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87号申请人刘路京。被执行人张庆刚。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408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