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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麻法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黄洋生与马党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划扣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洋生,马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湛麻法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黄洋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党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洋生与被执行人马党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党华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洋生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党华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党华银行存款416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其 碧审 判 员 程 丰 锋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