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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斌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黄斌艳,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徐志海,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欢,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斌艳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志海名下有银行存款613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海的银行���款306136元,账号:18×××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