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安友与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友,张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安友,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告张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二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友诉被告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友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