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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安友与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友,张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安友,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告张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二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友诉被告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友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