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茆海林与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海林,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茆海林。委托代理人徐建玉。被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加明。委托代理人潘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海林与被告灌云县凯达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茆海林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海林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茆海林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