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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军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福,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军福在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的图书馆北门口处盗窃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一辆。2013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福在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的图书馆北门正门口处盗窃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王军福所盗两辆山地自行车价值3070元。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军福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军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军福在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的图书馆北门正门口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断车锁盗窃被害人张某的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在西营坑附近二手车市场以500元的价格将该山地车卖掉。经鉴定,该被盗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价值为1575元。2013年7月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军福在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的图书馆北门口处使用同样方法盗窃被害人贾某的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在此次盗窃逃离过程中被抓获。该车已退还被害人贾某。经鉴定,该被盗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为149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军福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1575元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福供述其在图书馆北门盗窃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和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证人朱某某、张甲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军福曾盗窃一辆白色山地自行车后在盗窃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事实相一致。证人马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军福在盗窃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事实能相印证。被害人张某关于其丢失一辆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的陈述、被害人贾某关于其丢失一辆黑色TREK(崔克)牌山地自行车的陈述、被盗两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为3070元的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前科证明、前科释放证明、退赔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军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本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日6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审 判 员  胡 科助理审判员  王瑞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