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蔡棉友、宋爱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蔡某某,宋某某,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38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夏某,行长。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宋某某、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某某、宋某某、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宋某某、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