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柏芬与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芬,唐谷虎,姚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柏芬,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唐谷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姚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芬诉被告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未按通知书要求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