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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柏芬与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芬,唐谷虎,姚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柏芬,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唐谷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姚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芬诉被告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未按通知书要求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