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凯与刘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其在诉讼审理期间无法查找到被告刘某某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