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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征终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桥边组与欧阳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桥边组,欧阳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征终字第0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桥边组。代表人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某某。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与被上诉人欧阳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上诉人浏阳市洞阳镇洞阳居委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与被上诉人欧阳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浏阳市××××桥边组承担。审 判 长  贺元芳代理审判员  彭 杨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国娟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