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周凤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迪发天然剑麻制品有限公司与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周凤,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海南迪发天然剑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多秀,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周凤。被申请人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总经理。被申请人海南迪发天然剑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迪,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周凤、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海南迪发天然剑麻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周凤、海南昌江银泉剑麻有限公司、海南迪发天然剑麻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羊日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