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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抗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抗字第9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申诉人刘某与被申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浙绍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第7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柏强代理审判员  王松波代理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