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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执字第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泉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绍辉。委托代理人:成运生。委托代理人:高嵩。被执行人:李泉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08)第127号调解书受理了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泉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调解书,李泉锋应向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1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6593元。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珠中法执字第310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泉锋称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中已有足额款项,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0月23日重新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珠中法执字第579号。在原案执行过程中,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李泉锋未履行的债务总额为128568.46元。本院先后以(2011)珠中法执字第310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李泉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账号xxxxxx)的银行存款36400元、39400元,并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后被执行人李泉锋主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9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泉锋至今仍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李泉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账号xxxxxx)的银行存款至本院在珠海华润银行敬业支行的账户(户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xxxx),以人民币43768.46元为限。二、如上述第一项划拨款项不足人民币43768.46元的,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泉锋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莹审 判 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