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石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被告石某丙。被告石某丁。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姐弟关系,父亲石某戊于2009年5月份去世,母亲金某于2011年10月份去世。二老去世至今,三被告占有老人遗留位于二七区建新西街72号附5号房屋一套。虽经原告多次请求,三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四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可依法继承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故原告请求依法分割位于二七区建新西街72号附5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原告石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