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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斌与胜利油田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胜利油田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刘斌。被告:胜利油田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军涛,董事长。被告: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胜利油田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3年11月1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刘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