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凤舞与叶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舞,叶顺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张凤舞,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顺意,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舞与被告叶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舞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叶顺意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所有的760号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顺意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所有的760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