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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应贡秀与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贡秀,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应贡秀。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王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贡秀与被告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贡秀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贡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贡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应贡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