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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段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荣,段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银)初字第1427号原告王小荣,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段星明,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车溪乡车溪圩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荣诉被告段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荣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星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荣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荣撤回对被告段星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