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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赤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梁鹏程与林少霞、余才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程,林少霞,余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赤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梁鹏程,男,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林少霞,女,住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余才周,男,住湛江市霞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鹏程与被执行人林少霞、余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文明中路营业所的账户。现本院需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以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文明中路营业所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景良审判员  陈建文审判员  蔡兰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