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何晓英诉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英,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15号原告:何晓英,女,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伏洪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何晓英诉被告绵阳合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