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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荣,陈昌仁,王本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郭本荣。被执行人陈昌仁。被执行人王本巧。申请执行人郭本荣与被执行人陈昌仁、王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待发现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即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耦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顾亮亮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