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缪蓉蓉与缪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蓉蓉,缪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86号原告:缪蓉蓉。委托代理人:周世杰。被告:缪立宝。原告缪蓉蓉与被告缪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蓉蓉委托代理人周世杰、被告缪立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蓉蓉起诉称:被告缪立宝与方海英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5日,方海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2011年10月1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方海英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后方海英、缪立宝偿还70000元,余款150000元未偿还。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方海英及被告缪立宝夫妻共同债务,缪立宝应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平阳县人民法院(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缪立宝对方海英未偿还的欠款1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缪立宝答辩称:1、2011年9月10日,原告起诉被告及方海英,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缪立宝承担并已偿还70000元,方海英承担150000元,后原告放弃对缪立宝的诉讼请求。2、被告与方海英于201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原、被告间系叔伯兄妹关系,但已有十几年没有往来。3、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因方海英未到庭,被告无法确认借款的真实性,即使借款系真实的,方海英的借款行为未经被告同意及事后的确认,同时方海英有赌博行为,其借款属方海英个人债务。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海英与被告缪立宝于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原告缪蓉蓉曾于2011年6月9日起诉方海英及被告缪立宝要求偿还债务220000元,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偿还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并出具一份撤诉申请书,自上而下载明:“我与被告方海英、缪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我自愿放弃对缪立宝的诉讼请求,望能予以准许/申请人:缪蓉蓉/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本院裁定准予缪蓉蓉撤回对缪立宝的起诉。2011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海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缪蓉蓉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6月9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被告缪立宝按约定已偿还70000元。方海英未偿还余款15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方海英与缪立宝离婚协议书、(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借条、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方海英与原告缪蓉蓉间债务产生于方海英、缪立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缪立宝主张上述债务系涉赌债务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缪蓉蓉在起诉被告缪立宝及方海英民间借贷案[(2011)温平鳌商初字第194号]中,已自愿放弃对被告缪立宝的诉讼请求,就已丧失了相应的实体权利,因此,原告再起诉要求被告缪立宝对方海英未偿还的余款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蓉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缪蓉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