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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蔡某,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