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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赖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被告:赖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