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赖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被告:赖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