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启明与丁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明,丁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潘启明。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启明与被告丁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启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潘启明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