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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赵洪峰与彭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峰,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17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峰,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涛,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涛名下的银行存款1064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乐西 微信公众号“”